2015春节红包引起的争论:红包需缴纳个税吗(1)
2015-03-01 10:36:06 放假网 http://fangjia.southmoney.com
2015春节红包引起的争论:红包需缴纳个税吗
春节红包引起的争论,红包缴纳个税又有了新说法
今年春节,由红包引发的税收之争,好像比过年的鞭炮更热烈,大过年的,本不想加入,但是网友们对网络红包征税的讨论热情却方兴未艾。好吧,本草根税官也就顺大势,也谈一谈微信(其他方式摇奖也如此)摇红包的个税问题,权当是送给广大网友假期的娱乐节目之一吧。匆匆修改而作,欢迎拍砖。
至于网友之间互相抢红包如何缴个税,有人还煞有其事的探讨是按抢得的红包全额还是减去发给别人的红包后的余额征税,哎,我说您就省省吧,就别操这份闲心了,这根本就不属于个税的应税范围,何来的全额差额。别看见钱就想到税,如果这样,人家结婚,你是不是要专门守在宴席边上收税啊?你不怕挨打,我还怕被人骂呢。如果您还坚持要讨论网友之间抢红包是不是要扣税缴税,那么这样吧,你从微信发个红包给我,看年后是不是有人追究你没有扣税的责任。
(另据消息,微信摇出的红包是已按20%代扣了个税的。有网友会问,那我得到的红包又没有少一分钱,怎么扣税?朋友,你得到的就不能是税后的红包吗?至于,支付这类纳税人众多又分散且不知名的所得,如何操作扣税,就请你耐心看完此文,谢谢!)
微信摇红包个税这样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即以财税〔2011〕50号文件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和单位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予以了明确:
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就计税依据作出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对于三种应征税的情形,依照税法规定,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现就此《通知》应引起注意的几个问题,试作如下理解:
一、适用对象。此通知所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上述“企业”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时,均应按此通知规定划分个人所得税的征免。
二、“三征三免”。总的划分标准:一看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是否与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有直接关联;二看消费者个人获得的是抽奖机会还是直接获得的赠品。
1.明确了凡是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或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甲休闲中心,为鼓励客户长期来消费,采取打折的方式出售消费卡,顾客实际支付850元即可获得1000元的消费卡;乙休闲中心,采取的则是赠送消费的方式,顾客支付1000元可获得1200元的消费卡。对于前种情形不征税,在以往基本没有争议,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自主定价已经广为接受,对降低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视为是个人所得也好理解;但是对于后者是否应征收个税,在税收征管中是有争议的,认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