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节红包引起的争论:红包需缴纳个税吗(2)
2015-03-01 10:36:06 放假网 http://fangjia.southmoney.com
征税,主要是将这种赠送商品(服务)的情形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中的“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相类比,从而认为应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这两者情形的本质是相同的,只是体现的价格金额不同,因此本次通知明确对这两种情形均不征收个税。
2.必须是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也就是必须与当次销售业务有关联,给予特定个人的赠品方不征收个税。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的同时赠话费(预交话费送手机)则不征税个税,但是如果恰逢“电信日”,向没有办理业务的路人赠送20元话费卡,则属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不特定个人赠送礼品,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3.对于累积消费一定额度的个人发放奖品和反馈礼品的征免划分。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由此获得的物品为“获奖所得”,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20%的个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赠送的物品则为“反馈礼品”,不征收个税。
两者看似差不多,都是以“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为条件,但区别在于:前者,消费者个人只是通过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服务获得了参加商家举办的抽奖活动的资格,能否抽中奖品未定,抽取的奖品价值高低也不同,由于所获得的物品是活动的奖品,因此要征税;而后者,消费者个人是在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同时,所有达到商家规定的条件的消费者都可以均等的获得物品,实质是一种与折扣、折让相同的返利行为,因此不征收个税。
商家在举办该类活动时,对个税问题是可以思考的。现在有的商家对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消费者,设立几种档次的奖励,由消费者通过抽奖获得奖品,按照本《通知》是要征收个税的,如果将活动方式改变一下,商家按照不同的消费额度(积分)还是事先设立几个档次的奖励,额度级次可以适当拉大、奖品价值也相应悬殊大点,但是无需消费者再抽奖,而是按相应的档次直接给予发放奖品,对于消费者而言更实惠,达到标准的人人都可活动奖品,对商家来说促销的效果也达到了,但就个税而言,这种方式的促销活动所赠送的物品属于“反馈礼品”,则无需扣缴消费者的个税了。
4.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规定的是“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而对本单位员工在这些活动中取得的礼品,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三、不依法扣缴个税将导致的涉税风险。本次《通知》依照税法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的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赠送的礼品,属于自产产品(服务)的按市场销售价格,属于外购商品(服务)的按实际购置价格,分别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依照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未依法扣缴个税的,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另外再视情况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9条之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百分之五十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本《通知》涉及的个税税款的纳税人是成千上万零散的不知名的消费者个人,企业是无法再向消费者个人补扣的,税务机关更是无法向个人去追缴的,那么为了换回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同时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惩戒,税务机关所处以的罚款一般都会在一倍以上,企业为此将面临很大的涉税风险。
例如,某次促销活动,预计奖品费用100万元,按本《通知》规定需要扣缴个税20万元,而按照我国的消费习俗,如果先足额配置100万元奖品,在发放奖品时再分别向中奖的众多消费者收取合计20万元的个税,这种方法显然是不被人接受的,至于企业举办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更是不可能向接受礼品的个人去扣缴个税。但是如果按10